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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357號

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香文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經查,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依法應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二週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明等件在卷足稽,然聲請人迄未補繳,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書記官 黃郁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357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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