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357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經查,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依法應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二週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明等件在卷足稽,然聲請人迄未補繳,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