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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23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吳宛亭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玉映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
    、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自111年5月24日
    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
    、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
    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應
    陳報聲請人於111年5月24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
    助或其他津貼(包括但不限於: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是否有任何人對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聲請人
    之所有成年子女)?該等扶養義務人是否有於111年5月24日
    迄今之期間實際扶養聲請人?若有,每月支付之扶養費金額
    分別為多少?該等扶養義務人分擔該等扶養費之合理性為何
    ?若無,應說明該等扶養義務人有何得不盡扶養義務之合理
    事由,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
    限於:該等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
    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於111年5月
    24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
    ,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並應陳報:該等人於111年5月24日起迄今之期間,
    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包括但不限於:敬老、鄰里
    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
    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人
    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
三、聲請人目前實際住所地為何?並應提出得佐證該處所確實為
    聲請人實際住所地之相關釋明資料以及該實際住所之最新「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住所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應說明聲請人係與何
    人同住於實際住所地?該等同居人是否分擔房租及水電瓦斯
    費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
    等同居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
    料,包括但不限於:該住所之租賃契約、該等家人之真實姓
    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同居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資料(記事勿
    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同居人於111年5月24日起
    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同居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
    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
    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11年5月24日起迄
    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包括但不限於:
    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
    租金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
    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
    及身分證字號)。
四、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與現在
    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
    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
    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
    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
    票等)到院。
五、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原本
    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六、聲請人是否有任何繼承債務?若有,請提供被繼承人之真實
    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七、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
    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11年5月24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
    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
    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
    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
    冊到院。
九、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補字第234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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