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8號
- 抗告人
- 璞學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嘉浩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3年破字第18號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破字第18號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3年破字第18號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