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號
- 抗告人
- 王偲豪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聲字第104號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