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7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正昇

原告
黃鎮華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應駁回起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求國家賠償部分,應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

二、請求回復房屋登記部分,應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國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意旨,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應予補繳。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73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