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73號
- 原告
- 黃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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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應駁回起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求國家賠償部分,應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
二、請求回復房屋登記部分,應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國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意旨,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應予補繳。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