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世均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明
陳嫚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浩倫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748號
陳嫚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浩倫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