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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許筑婷

聲請人
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中
代理人
梁振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5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113年度除字49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01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109年10月2日 未記載 34,330,000 0000000 02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109年10月2日 未記載 37,400,000 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91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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