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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蕭清清

聲請人
能率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代理人
吳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6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公司  念珍詩 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行 111年11月29日 180,000元 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65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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