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03號
- 抗告人
- 姚世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0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0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0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