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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1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桂英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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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財政部、財政部賦稅署間因114年救字第112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12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