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19號
- 抗告人
- 肖美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康志恒、姚台珍間因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救字第21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康志恒、姚台珍間因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