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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顧仁彧

抗告人
楊照琴

任少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3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2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