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3號
- 原告
- 連巍鐘
- 訴訟代理人
- 龔新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祐平律師
- 被告
- 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弘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253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