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63號
- 原告
- 李柱力
- 被告
- 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GFSINTERNATIONALI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平
- N-VESTMENTCONSULT-INGCO.,LTD)
劉几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8,000元與法定利息。參照卷附本院依職權查詢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表,以起訴之日即民國114年7月11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29.47元計算,約為新臺幣(下同)235萬7,600元(計算式:80,000元×29.47=2,357,6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235萬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