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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3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涵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告
暘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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