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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嚴百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斌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陳明請求標的是否即:「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如是,請具狀陳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527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