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54號
- 聲請人
- 言宇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催字第554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