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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5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聲請人
黃文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素真、張健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114年8月1日之提示日有無出示票據?

二、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502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