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502號
- 聲請人
- 黃文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素真、張健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114年8月1日之提示日有無出示票據?
二、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2250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素真、張健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114年8月1日之提示日有無出示票據?
二、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