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546號
- 聲請人
- 劉雲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銘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相對人姓名是否為周銘人?抑或周鈺人?。
二、承上,請提出正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具狀陳明本件提示日是否為114年10月3日(即本票到期日)?(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是否同提示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