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經查,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依法應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 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27日函請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該函文並於同年4月8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所在轄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有該函文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足稽,然聲請人迄未補繳,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