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68號

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香文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經查,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依法應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 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27日函請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該函文並於同年4月8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所在轄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有該函文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足稽,然聲請人迄未補繳,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6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