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12號
- 抗告人
-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財政部、財政部賦稅署間因114年救字第112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救字第11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財政部、財政部賦稅署間因114年救字第112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