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2號
- 抗告人
- 楊照琴
任少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3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聲字第132號
任少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3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