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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請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范智達

聲請人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7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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