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7號
- 聲請人
-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懷如
- 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聲字第26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