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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
被告
環澎一風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達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萬5,835元,

應繳裁判費9萬7,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萬7,2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9萬7,29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59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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