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3號
- 原告
- 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涵
- 訴訟代理人
- 蘇信誠律師
- 被告
- 暘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3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