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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亡字第42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魏小嵐

聲請人
宋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宋斐如(男,民前0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臺北市萬華區【原龍山區】新起村11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亡字第42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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