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亡字第42號
- 聲請人
- 宋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宋斐如(男,民前0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臺北市萬華區【原龍山區】新起村11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亡字第4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對失蹤人宋斐如(男,民前0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臺北市萬華區【原龍山區】新起村11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