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佩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柏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或陳明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及年息之利率(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明文可參),如不請求利息,並請具狀陳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