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2814號
- 聲請人
- 呂沛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請具狀陳明利息之起訖期間,及年息之利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票字第1281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請具狀陳明利息之起訖期間,及年息之利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