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 原告
- 劉瑞麒
- 原告
- 劉俊廷
- 被告
- 劉雅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二人應攜同起訴狀所附「台新銀行匯款單」之收款人為喪葬業者之證據資料到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二人應攜同起訴狀所附「台新銀行匯款單」之收款人為喪葬業者之證據資料到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