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53號
- 聲請人
- 甲OO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OO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護字第109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家護字第1093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之聲請人,雖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本件聲請,惟其聲請狀謂:為依法提出再抗告之書狀準備使用及日後訴訟存底之用,故聲請交付所有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未見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其聲請交付之理由有何關聯,是不足認其聲請是否供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用,核與上述法律規定之要件不符,故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