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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5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劉台安

聲請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OO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護字第109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家護字第1093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之聲請人,雖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本件聲請,惟其聲請狀謂:為依法提出再抗告之書狀準備使用及日後訴訟存底之用,故聲請交付所有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未見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其聲請交付之理由有何關聯,是不足認其聲請是否供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用,核與上述法律規定之要件不符,故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53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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