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97號
- 聲請人
- 李孟棋
吳彥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整合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提出分別臚列聲請人各欲向相對人請求之金額之聲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4款所明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依民國115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筆錄所載,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李孟棋、吳彥廷之金額各異,惟聲請人本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所聲明之金額,卻係將調解紀錄所載聲請人李孟棋、吳彥廷各得向相對人請求之金額加總計算,而未將各自欲向相對人請求之金額分別臚列,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