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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魏小嵐

原告
劉瑞麒
原告
劉俊廷
被告
劉雅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二人應攜同起訴狀所附「台新銀行匯款單」之收款人為喪葬業者之證據資料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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