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1號
- 抗告人
- 璞臻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珊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孫晨芳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聲字第3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孫晨芳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