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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王沛元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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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珊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孫晨芳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1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