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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5號

確認房屋配置及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劉陳碧雲
被告
嘉磐聯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配置及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完工後交付同2024/01/17平面配置圖之房屋及B2#12/B3#32二車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惟原告未提出相關事證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查報上開房屋及車位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且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775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房屋配置及車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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