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四號
- 上訴人
- 申○○
- 上訴人
- 地○○
- 上訴人
- 玄○○
- 上訴人
- 酉○○
- 上訴人
- 寅○○
- 上訴人
- 宙○○
- 上訴人
- 未○○
- 上訴人
- 辛○○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戌○○
- 上訴人
- 子○○
- 上訴人
- 卯○○
- 上訴人
- 巳○○○
- 上訴人
- 亥○○
- 上訴人
- 天○○
- 上訴人
- 午○○
- 上訴人
- 宇○○
- 上訴人
- 甲 ○
- 右十八人
- 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 上 訴 人 辰○○○
丑 ○
癸○○
黃○○
戊○○
壬○○
庚○○
丁○○
己○○○
乙○○
右上訴人與楊錦銘即祭祀公業楊明珠管理人因本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四號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人申○○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二萬一千九百九十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八千五百九十五元。
上訴人地○○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七萬二千四百三十六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用九千二百四十元。
上訴人玄○○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七萬二千四百三十六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用九千二百四十元。
上訴人酉○○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七萬二千四百三十六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用九千二百四十元。
上訴人寅○○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七萬二千四百三十六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用九千二百四十元。
上訴人宙○○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七萬三千二百九十九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用九千二百四十元。
上訴人未○○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七萬三千二百九十九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用九千二百四十元。
上訴人辛○○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七萬三千二百九十九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用九千二百四十元。
上訴人丙○○○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二萬九千四百二十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用六千九百四十五元。
上訴人戌○○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一萬二千四百三十七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用一萬三千三百八十元。
上訴人子○○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一萬二千四百三十七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用一萬三千三百八十元。
上訴人卯○○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十四萬二千七百一十八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用一萬零五百七十五元。
上訴人巳○○○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一萬二千四百三十七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用一萬三千三百八十元。
上訴人亥○○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一萬二千四百三十七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用一萬三千三百八十元。
上訴人天○○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一萬零一百八十一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用一萬三千三百八十元。
上訴人午○○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一萬零一百八十一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用一萬三千三百八十元。
上訴人宇○○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一萬零一百八十一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用一萬三千三百八十元。
上訴人甲○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一萬零一百八十一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用一萬三千三百八十元。
上訴人辰○○○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七萬三千二百九十九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用九千二百四十元。
上訴人丑○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七萬二千四百三十六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用九千二百四十元。
上訴人癸○○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七萬二千四百三十六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用九千二百四十元。
上訴人黃○○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一萬零一百八十一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用一萬三千三百八十元。
上訴人戊○○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二萬七千四百九十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用一萬三千四百五十元。
上訴人壬○○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二萬七千四百九十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用一萬三千四百五十元。
上訴人庚○○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二萬七千四百九十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用一萬三千四百五十元。
上訴人丁○○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七萬七千九百二十三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用一萬四千三百七十元。
上訴人己○○○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七萬七千九百二十三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用一萬四千三百七十元。
上訴人乙○○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七萬七千九百二十三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用一萬四千三百七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