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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破字第10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鄭麗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破字第10號

異議人
葉大殷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異議人
謝天仁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司破產管理人
異議人
歐宇倫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林慧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昇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生

主文

相對人申報如附件所示之破產債權不予列入分配。

理由

一、按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破產法第125 條定有明文。再已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不在破產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限制,依司法院院字第1675號解釋,該債權雖逾申報期限,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申報債權未檢具任何證明文件或債權憑證,經異議人多次以電話及函件通知相對人確認債權額,均未與相對人取得聯繫,是其債權不應列入破產財團分配等語。

三、查相對人申報債權時,並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無從證明其對破產人有債權存在,經聲請人多次聯繫,亦未取得聯繫或回應。依前開規定,自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是本件聲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12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破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破產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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