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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王貞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九號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八十八年重訴字第四五九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仟肆佰肆拾柒萬叁仟叁佰

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柒萬叁仟壹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請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九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