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家再字第三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家再字第三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更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劉 祥 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家再字第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更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劉 祥 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