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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七九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賴泱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七九一號

原告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乙○○住高雄市○

○區○○里○○路一五一巷六六弄五之五號,本院依址送達,因被告行蹤去向不明退

回(原告亦未依通知到庭),則原告所列前揭地址是否被告之住居所非無疑義(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本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送達原告之開庭通知書上

載明補正被告戶籍謄本,迄未補正。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之現在

住所或居所(含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泱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江婉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七九一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