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九號
- 上訴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廼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八十八年重訴字第四五九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仟肆佰肆拾柒萬叁仟叁佰
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柒萬叁仟壹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