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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聲繼字第六八號

聲明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吳昆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聲繼字第六八號

  聲明繼承人 甲○○

  聲明繼承人 丙○○

共同代理人
白國辰

  被繼承人  乙○○   原住台北市信義區○○○路○段二九五巷六弄三四號

右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繼承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個月內,檢具被繼承人之配偶為曹俊芳及經財團法人海峽文流基金會驗證聲明繼承人之母曹俊芳為乙○○配偶之証明文件陳報本院,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聲明繼承。

理由

一、聲明繼承人聲明請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為繼承之表示,未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提出如主文所示文件,應予補正。

二、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吳昆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聲繼字第六八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