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聲繼字第六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聲繼字第六八號
聲明繼承人 甲○○
聲明繼承人 丙○○
- 共同代理人
- 白國辰
被繼承人 乙○○ 原住台北市信義區○○○路○段二九五巷六弄三四號
右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繼承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個月內,檢具被繼承人之配偶為曹俊芳及經財團法人海峽文流基金會驗證聲明繼承人之母曹俊芳為乙○○配偶之証明文件陳報本院,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聲明繼承。
理由
一、聲明繼承人聲明請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為繼承之表示,未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提出如主文所示文件,應予補正。
二、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吳昆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