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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五號

原告
新容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海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零陸元肆角,折合新台幣伍仟壹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柒拾肆元整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

~B書記官 郭中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五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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