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七一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七一一號
一、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請送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國外住址,到院參辦。
二、請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一五號卷宗,歸還。(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三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七一一號
一、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請送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國外住址,到院參辦。
二、請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一五號卷宗,歸還。(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三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