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六二號
庭 期: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
一、通知兩造;原告部分附上書狀先行程序通知。
二、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共有劉錦樹律師、陳秀峰律師、魏妁瑩律師,請更正當事人欄。(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一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六二號
庭 期: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
一、通知兩造;原告部分附上書狀先行程序通知。
二、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共有劉錦樹律師、陳秀峰律師、魏妁瑩律師,請更正當事人欄。(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一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