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二七八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二七八號

受通知人:原告訴訟代理人詹文凱律師

原告與被告豐輝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

㈠台幣菲幣兌換匯率表、原證二號中譯本。

㈡針對被告答辯狀之準備書狀及物證影本,準備書狀應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並將繕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被告,開庭時另提出送達回證。

㈢繕打起訴狀及準備書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含證物清單)。

㈣若要聲請訊問證人,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㈤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二、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二七八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