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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八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八八號

一、庭 期:九十年二月一日下午二點二十分,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二、通知兩造,對被告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送達時,請對其法定代理人甲○○之四個住址,高雄市○○區○○街四一號、高雄市○○區○○路三三號十七樓之十六、高雄市左營區○○○路五九巷六九號、高雄市○○區○○路二二六號,均送達,並依職權公示送達。(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五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姜悌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八八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