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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三○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行程序通知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三○七號

受通知人:原告度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

㈠原告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㈡提出準備書狀,準備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⒈對被告答辯為陳述並提出證據。

⒉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⒊繕打起訴狀及準備書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

㈢將準備書狀繕本及證物影本直接以郵寄方式送達被告,開庭時提出送達回證。

二、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黃瓊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三○七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