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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三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三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香港商美亞保險有限公司 AMERICAN INERNATIONAL UNDERWRITERS
即原告
I
法定代理人
甲○○○ ○○
,A

              I

上訴人與中央產物保險公司、富邦產物保險公司、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因八十九年度重

訴字第六三三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肆拾貳億壹仟柒佰壹拾貳萬零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叁

佰伍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三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