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三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香港商美亞保險有限公司 AMERICAN INERNATIONAL UNDERWRITERS
- 即原告
- I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A
I
上訴人與中央產物保險公司、富邦產物保險公司、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因八十九年度重
訴字第六三三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肆拾貳億壹仟柒佰壹拾貳萬零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叁
佰伍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