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五一一號履行同居·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9 日法官劉祥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五一一號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家事法庭法官 劉祥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