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八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八八號
一、庭 期:九十年二月一日下午二點二十分,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二、通知兩造,對被告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送達時,請對其法定代理人甲○○之四個住址,高雄市○○區○○街四一號、高雄市○○區○○路三三號十七樓之十六、高雄市左營區○○○路五九巷六九號、高雄市○○區○○路二二六號,均送達,並依職權公示送達。(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五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八八號
一、庭 期:九十年二月一日下午二點二十分,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二、通知兩造,對被告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送達時,請對其法定代理人甲○○之四個住址,高雄市○○區○○街四一號、高雄市○○區○○路三三號十七樓之十六、高雄市左營區○○○路五九巷六九號、高雄市○○區○○路二二六號,均送達,並依職權公示送達。(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五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